醫療事故索償: 可在甚麼情況下提出醫療疏忽索償?
提出醫療疏忽索償
首先, 須從治療的醫生或機構, 取得治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。之後, 須將這些紀錄交予一名獨立的醫學專家, 並諮詢這名專家的意見, 以決定治療有否涉及醫療疏忽。
以下是所需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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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能要為醫療疏忽負上法律責任的人士之聯絡方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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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時序列出事件的經過, 這些事件均致有理據就醫療疏忽提出申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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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療的詳情及所引致的不良反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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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向相關醫生或機構投訴的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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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可支持指控的相關文件或詳情。
普遍來說, 須證明如由另一名稱職的醫生執行相同程序, 便不會出現在治療期間曾出現的錯誤, 這一點對醫療失誤索償成功與否, 尤其重要。亦須證明治療未達至可接受的水平, 導致病人受損害。
如不確定所接受的治療, 是否足以支持閣下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, 以下概括了一些或可引致申索的常見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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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行預料之外的手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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骨折, 但沒有被發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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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醫院留醫時受感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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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處方藥物導致損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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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傷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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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症惡化至無藥可醫的地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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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續痛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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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復時間較醫生原來預期的為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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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去工作或自我照顧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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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形手術期間出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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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醉後仍然清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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絕育或結紮手術失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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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部受創或失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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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院後不久須重新進入急症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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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誤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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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術出錯導致身體承受永久傷害。
在裁定醫生是否失責時, 必須確立以下三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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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治療時, 有一般慣用的醫學實務程序可供依循 (即有先例證實可行或已獲認可醫學團體承認);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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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治療的醫生沒有採用上述的實務程序;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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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內擁有正常技能的人, 如以一般謹慎程度行事, 都不會採用涉案醫生所用的治療方法 (例如醫生忽略治療的其中一個重要步驟、或施行的治療方法是任何一名合理醫生不會採用的)。
法庭會考慮所有證據, 包括相關醫學報告的解釋, 以裁定被告有否疏忽。
必須在可能性的權衡下, 證明以下幾項, 申索才能成立:
1.治療過程出現嚴重錯誤,而其他稱職的醫生不會犯上這種錯誤。閣下所指控的事項,包括傷患和引致的損失,均屬真確;
2.該醫生 (或其他醫護人員) 沒有向申索人履行謹慎責任;
3.醫生沒有履行謹慎責任, 致使申索人受傷及損失, 或是導致申索人受傷及損失的主要原因, 亦即出現疏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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