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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蕩罪聽就聽得多,究竟遊蕩罪的定義是什麼?



遊蕩罪:


根據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0條,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:

意圖干犯可被拘捕的罪行;或


故意妨礙任何人使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;或


導致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分的任何人,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,就是犯法。



***如不幸被刑事檢控, 請儘快與我們諮詢,以免錯失任何法律程序***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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