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時效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347章)第27條,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,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。不過,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,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。
如果三年期限將至,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,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「傳訊令狀」,而該「傳訊令狀」的有效時候是1年,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。
若傷者「無行為能力」,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(以較早日期為準),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(《時效條例》第22(1)及22(2)條)。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「無行為能力」,因此,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,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。
無論係工傷, 交通意外, 疏忽索償, hkclaim都有豐富經驗, 絕不瓜分任何索償, 沒有任何隱藏收費, 如有問題, 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
bookmark定,有備無患
***如有索償問題,請儘快與我們聯絡,以免錯失任何法律程序***
#賠償金額評估 #意外索償 #交通意外 #工傷 #疏忽索償 #香港 #工業意外 #賠償案例 #賠償金額 #搵律師 #法律意見 #claim #賠償程序 #責任 #hkclaim #地盤 #建造業 #三行 #運輸 #搬運 #飲食 #廚房 #扭傷 #跌傷 #撞傷 #機場三跑 #港珠澳 #建造業
Comments